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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记者蒙健
近日,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全省统一使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届时,海南省内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和提供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需统一使用该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公告》要求,海南省内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冷藏冷冻食品或者不冷藏冷冻食品)和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可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主体资格后,通过备案系统获取备案编号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公告》明确,备案办理可分为首次备案、分别备案、有证备案、有照备案、信息变更、备案注销以及第三方冷库备案等七种情况。其中,备案注销又分为主动注销、强制注销和随主体自动注销三种情形。
记者了解到,首次备案的经营主体在通过“海南e登记”平台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时,可同步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备案业务。经营主体也可以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后,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办理相关备案业务。
分别备案的经营主体,按照“一地一证”原则,同一经营主体分别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时,应当分别备案。通过自动销售设备开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以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地址为经营场所,在所属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并按规定要求逐一填报自动售卖设备的数量和摆放地址。
针对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备案机关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针对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且已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在2023年7月30日前向当地备案机关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此外,《公告》还规定了备案主体须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信息应当完整、规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即时按要求完成备案材料的形式审查并给予办理备案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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