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人:河南省罗山县检察院 孙友伟
整理: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胡传仁
“这么多年,我背着190多万元的债务,真是心力交瘁,感谢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让我终于卸下了这个‘大包袱’。”近日,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抗诉案申请人李某激动地对我说,言语中充满了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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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5月,罗山县生猪养殖户彭某向银行申请贷款。按照银行规定,贷款需要找人担保,当时,彭某找到我们帮忙。”李某说,因为丈夫李某龙和彭某是亲戚关系,他们便答应了彭某的请求,李某龙还找到李某某为彭某作担保,二人在《保证合同》上签了名、按了手印。
借款到期后,彭某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2020年7月30日,银行将借款人彭某及担保人李某龙夫妇及李某某起诉到罗山县法院,请求判令彭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担保人李某龙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于法有据,而且其中的签名、捺印为李某龙、李某某本人所为,担保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李某因在《担保人配偶承诺书》上签了字,也应承担清偿责任。2020年9月16日,法院判决李某龙夫妇、李某某对193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签名和指印均非本人所留
李某不服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责任。2021年9月1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2022年4月20日,李某向罗山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检察机关督促法院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银行要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
作为本案承办人,我调取了法院的审判卷宗,经过仔细的书面审查后发现,彭某的193万元借款是由多笔冒名借款转贷合据形成的,放款银行多次采用借新还旧、转贷合据等形式来掩盖其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
我们在进一步走访调查中得知,李某与李某龙已于2016年离婚,原审中关于李某的所有证据材料均不是李某本人提供给银行的。“我没有在《担保人配偶承诺书》上签字画押。当初在庭审中承认合同上的签名是我签的,完全是出于对彭某的同情,毕竟他是我前夫的舅舅,但我没想到这会成为证据。”李某说。
为查明真相,我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担保人配偶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指印进行痕迹鉴定。鉴定结果证实,《担保人配偶承诺书》上“李某”的签名和指印均非本人所留。此外,经过对调查核实的证据进行研究分析,彭某借款的性质是“借新还旧”,与合同约定的“养殖”用途不符,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彭某不符合借款条件的情形下,仍与彭某串通,以“新贷”偿还“旧贷”。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彭某与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具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合同应被确认无效。
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主合同无效,申请人李某所涉《担保人配偶承诺书》等从合同亦无效。且经鉴定,申请人李某的签名和指印非本人所留。”在案情分析会上,我详细通报了调查取证情况,同时我还阐述了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判决错误以及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022年5月12日,我院将该案提请信阳市检察院抗诉。信阳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涉及的《个人借款合同》无效,193万元借款属于“以新贷偿还旧贷”,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且《担保人配偶承诺书》的签名和指印非李某本人所留,原判决认定借款期限与实际借款期限不一致,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加之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该案符合抗诉条件。
2022年6月1日,信阳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6月20日,信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信阳市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作出裁定,指令罗山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22年10月13日,罗山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信阳市检察院指令罗山县检察院派员出庭,这个任务自然由我来担当。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与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一致,主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具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属无效合同,《保证合同》《担保人配偶承诺书》等作为从合同亦应视为无效。
2022年12月9日,罗山县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彭某负责清偿193万元借款本金,李某及李某龙、李某某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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